Murray似乎是一位天生的雄辩家,她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运作有着异乎寻常的敏锐观察,并能用最有力的词汇将其表述出来。Murray将自己身为女性在法学院的遭遇恰到好处地凝聚成一个词,“Jane Crow”,以对应确立种族隔离制度的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在她后来的雄文Jane Crow and the Law中,Murray将焦点放在所有限制女性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律上,与吉姆·克劳法不同的是,这些限制女性的法律往往行以保护之名。比如女性不得担任陪审员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性免于从家庭劳务中分神。而Murray的论点,正如Brennan大法官多年后犀利描述的,则是“那些通常被认为是献给女性的高台往往最后成为了束缚女性的牢笼”。
最能展现Murray惊人远见的事例是她在法学院参加一门民权研讨课的时候,她认为应该利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对Plessy v. Ferguson案(最高法院为维护种族隔离合法性而作出的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判决)进行全面攻击,而不是采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步步为营、各个击破的缓慢游击战术。她甚至与当时持怀疑态度的Robinson教授赌了10美元,认为Plessy案将在25年内被推翻。十年后的1954年,正是这位Robinson教授,与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Thurgood Marshall等律师们一起,在布朗案中利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