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刑事专业律师第一季 全10集

分类:日剧 日本2016

主演:松本润,香川照之,荣仓奈奈,青木崇高,片桐仁,儿岛雄一,渡边真起子,马场彻,映美藏良,池田贵史,岸..

导演:木村尚,金子文纪,山本伸吾

《99.9:刑事专业律师》可以说是我新一季最为期待的日剧,它的预告片简洁轻快,充满活力,目标就是找出那0.1%背后的真相,ok,追定了。 然后三集下来,我差点就想弃剧了。追剧的动力就只剩下大翔立花这对cp了。荣仓奈奈的性格好,颜值高,女神!! 原因出在哪里呢?我认为定位出了问题。作为一个反映律师群体的日剧,你的目标是找出真相?大翔接到案子后询问委托人非常详细的信息,把委托人生活的经历查了个底朝天,第一集侦查实验,第二集四处走访排查,调看监控探头,把整理好的资料贴的满屋都是。我去,好像哪里不太对?这是律师的工作吗?这明明是侦探或者警察该干的事情。为什么不把大翔的角色定位成警察呢?我真的不明白。大翔坚持寻找真相,感觉分分钟柯南附体啊。 律师的职责是寻找真相还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一个李狗嗨的狂热粉丝,雅人叔那套观念已经深入我心,再看这个剧感觉非常别扭。作为一个法学本科大三生,我还是更倾向于维护委托人利益这一说。因为寻找真相是警察的工作,律师的工作不是纠正警察的疏忽,而是更多地为委托人说话。生活中大部分人都知道法律,但是不知道法律程序的具体运作和应用。除了律师外,在法院能为犯罪嫌疑人说得上话的没有第二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还是想寻求真相,那么委托人不可能说出全部实话,说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长久以往,律师没人信任,司法界就是恶性循环。另外,律师势单力薄,也不可能完成侦查的全部工作。一个案子就需要律师挨家挨户的走访调查,那律师岂不是要累死?更何况,律师寻求到的真相有时并不一定是真相,而是有人操控的。《代号D机关》的《失乐园》就是个例子。也许有人暗中操控律师所接触到的事情,逐步引导律师往自己想要的道路上走。律师没有警方的人多,也没有充足的办案经验,被误导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既然大翔说不允许歪曲事实,要追求真相。好吧,那我们就把它当成侦探剧来看好了,结果这案件简单地不忍直视啊。三集的套路基本上是前半部分编剧为我们制造一个普通的犯罪的假象,中期大翔等人发现了突破口,最后真相颠覆了前期的假象。但是我们这群侦探迷都是老油条了,一看基本上就知道真相一定会颠覆,那么编剧苦心设计的惊讶感就没有了。好比《柯南》里一死人,虽然不知道案件手法是怎样,但是凶手一定是那个最不起眼最老实的人。这种剧情的反转已被我们所知,就没有什么新鲜感了。李狗嗨的表演虽然有些浮夸,但是它塑造了经典的古美门研介,那个流氓但辩论手段异常之高的偏分小子,高喊出“我们不是神,只是人,只是做好本职工作”理念,这种戏剧化的处理使得人物张力十足。但是如果这部剧继续走侦探路线,那就必须设计出复杂的刑事案件,否则追剧的动力就只剩下cp和小鲜肉了。 下面从法律角度吐槽一下第二第三集。第一集剧情已经忘了,懒得补。 第二集从我国法律上来讲山下属于防卫挑拨,是绝对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他刺了被害人两刀,应该是故意杀人罪中止,因为他刺了两刀后,误以为犯罪既遂,但在能够继续实施的情况下他中止了,就应该是中止。他放弃犯罪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不是未遂。但是这些从辩护的角度上讲是可以转成正当防卫的。如果是佐田律师的话,辩护思路就会是山下正当防卫,后面的小哥才是真正的凶手。小哥的伤害最终导致死亡,他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了的,是片面共犯。当然从日本法律的角度讲山下可能就是未遂?然而立花对居酒屋小哥的话我无法认同。她的话是“因为你,那个女人就死了。”虽然我也十分痛恨这种人渣,恨不得碎尸万段,但是那个女孩是自杀的,强奸后自杀在法律上并不会加重犯罪嫌疑人惩罚。究其根本,还是女孩自身心里过不去。强奸不是人生的结束,法律希望受害者能够战胜噩梦。同理,居酒屋小哥也不是擅自夺取女孩的生命。 第三集就有点扯了。警察判定的只有两个案件事实:在嫌疑人的包里发现了装钱的信封、家里搜查到的1000万左右不符合财务收入的钱财。然后就这点证据也敢移送检察院?完全没有形成证据链嘛!1、警察发现了信封,这个信封是不是就是保险柜里的信封?以往就用此种信封装钱,还是仅此次用这个信封装钱?如果是嫌疑人作案,用信封将钱带回家后,为什么不处理信封?别告诉我来不及,将书信放入水中浸泡后撕碎丢进马桶用不了三分钟。2、警察在家中搜查发现不明钱财,这些钱是否就是被盗的钱财?被盗的日元有没有被专务、社长拿过,在搜查出的钱上能不能提取到他俩的指纹来证明就是被盗的钱财。这些警察都没有做,日本警方技术科是喝茶去了吗?3、专务、社长以出差作为不在场证明,那么车站的摄像头有没有拍到两人,是否有人证明的确在他地见到了出差的专务、社长?警察就这么毫无保留地相信了社长的话,包括后面立花说明的时候也只是用了揣测的语气说社长其实没有出差,没有提供证据。这种证据应该不难获取吧。4、保险柜的密码只有三人知道,这是确定的吗?有没有可能是保险柜存在技术缺陷导致外人通过偷窃技巧获得密码?如果保险柜真是绝对牢靠的,万一三人都忘了密码1000万岂不是就烂到柜子里。所以保险柜的密码有没有被设置后门漏洞使得保险柜生产厂家可以随时打开保险柜?社长随手写密码纸条就给大翔了,那么之前的密码纸有没有其他人得到并偷偷破译了密码?这些警察也没有调查。一集的时间全部给了密码的0、6错位上……再这样下去,我觉得日本警视厅要集体辞职了,99.9%都是有罪的?就两条证据也敢逮捕起诉,多少无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啊!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普通人是没有该项罪名的。司法实践中决不能有以发现不合理收入的钱财即为偷盗的思想,这种逻辑是非常荒谬的。因为不合理的钱财别人自有获得方法,不愿意说是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不合理收入钱财为偷盗得来不是常识,而是警方需要证明的对象。否则,人人都有可能像武松般随时处于被陷害的可怕境地。想陷害你非常简单,只需把大量金钱偷偷塞到你的房间里然后报警就行了。 随手写写,一家之言。 ps: 评论区有很多人质疑我的犯罪中止观点,我来解释一下。首先我的观点来源于张明楷教授,没办法要想过司考必须只能认同张明楷教授。如果您和我的观点不同,欢迎您根据其他学者或者实务展开讨论,如果您认为我的观点是错的,对不起请从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思维角度指出我的论证错误。你不能因为我学的张明楷的观点,你学的是其他学者的就攻击我就是错的,不合格吧。关于犯罪中止和未遂,很多人认为山下是妥妥的未遂,的确根据很多观点能论证出是未遂,但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观点,我认为是中止。首先山下只捅了两刀就跑了,他没救被害人。有人提出质疑说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了,但是没有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啊,这不就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嘛。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发生了犯罪结果,但该结果是由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所导致,与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缺乏因果关系的,只要中止行为足以避免既遂结果,就应评价行为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山下是没救,但他捅了两刀后,被害人躺在地上笑着睁着眼,明显没有死啊,后面小哥捅了三刀,被害人就死了啊,也许被捅了两刀长时间得不到救治也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没有也许了啊,小哥被捅了三刀了被害人死了啊,你能说捅的两刀与最后死亡有着明显因果关系?如果机械照搬中止有效性条件,双方斗殴,A拿刀捅了B一刀,B坐在地上喘着气,A想中止,结果C冲上来了,A说别捅他我要救他,C二话不说捅了B一刀,B没气了,结果A想中止也不行了,他要中止还得防着别人害他……想回头太难了。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山下的两刀是致命伤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山下没有救被害人就否认他主动放弃了犯罪,更不能说他无视被害人性命属于间接故意……如果读者关注斗殴案件就知道了,在斗殴的情况下捅了一两刀即便被害人死亡了也很少判定为故意杀人,很多都是判决为故意伤害致死。在评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时,不能单纯只考虑犯罪嫌疑人口供来认定,而是要根据主客观情况综合分析。虽然山下很愤怒捅了被害人两刀,但是也不能轻易判定他就抱着故意杀人的目的,而要结合那两刀是不是致命伤等情况。剧中虽没有给出尸检报告,但给出了相关材料。通过我反复观看,发现山下先前捅的两刀切口均为3厘米,斜向上方,且深度较浅,伤口位于腹部左下方,那里只有肠子。居酒屋小哥后面的三刀有两刀刀口为5厘米,一处伤口为3厘米,几乎都是垂直,且深度较深。结合这一情况可以大胆推断山下的伤并不构成致命伤。是后面的居酒屋小哥扩大了伤口,并进一步伤害了深部组织,导致被害人流血过多,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没有任何客观障碍阻止山上完成杀人行为的时候,他停止了。况且,如果山上是想明确剥夺被害人生命以此泄愤的话,只捅两刀是不可能的,虽然他自认为捅的力度较大,但伤口的深度不深,并且没有伤到重要器官。结合主客观因素下,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山下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比较困难的。除此之外,两人在打斗时,被害人率先拿出刀子刺向山下,在我国法律实践中,通常是以斗殴来认定的,相互斗殴,结合多方面因素,甚至可以认定为是故意伤害。 第二点有人认为两个禽兽轮奸女生导致女生自杀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部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根据张明楷教授观点,强奸妇女后妇女自杀不属于其他严重后果,理由是缺乏直接性要件。因为我持张明楷教授观点,所以得出了以上吐槽。有的妇女视节操如生命,失身一次就自杀身亡,有的妇女一生坎坷,在不同时期被不同的人侵犯过,却依然坚强生活。这些不是犯罪分子所预料到的,强奸罪量刑是三到十年,而“造成严重后果”是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这中间差别很大。极端一点考虑,有的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妇女失身后极端仇恨犯罪分子,做梦都希望杀死这些畜生。当她意识到普通的强奸也就是三到十年,而自己自杀后能让犯罪分子无期死刑,愤怒之下可能会用自杀来加重犯罪分子的惩罚,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2、目前法律条文是“”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司法解释详细阐述其中范围。无论是实务还是学界都对被害人自杀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有分歧,在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属于有的法院没有这样认为,并没有统一的意见。在学界中争论也挺大,希望能有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统一说明。 第三点,我的确是legal high的粉丝,我也认同雅人叔一些观点,但不是全部。legal high作为一部法律喜剧有很多夸大的情节,相信我古美门在中国也得进监狱,他不遵守法庭纪律,肆意钻法律空子,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他的思想却有很先进的一面,比如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是正义。你听说公检法联合办案吗?这三家本来是分开的,怎么能联合呢?但在中国曾经成为现实。没有人为委托人说话,委托人就百口莫辩。刑事律师真的是为犯罪分子狡辩吗?怎么可能,你所看到的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你所认为的正义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正义。现在被平反的冤案当年很多都是上了报纸,被人们拍手称快的啊。以鄙视legal high而洋洋得意,觉着只是法律的笑话,不过是管中窥豹罢了。 参考文献: 1、张明楷: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法学研究,2005年01期 2、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2016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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