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韩剧 地区:韩国年份:2014
主演:金明民 / 金相中 / 朴敏英 / 蔡贞安 Jeong-an Chae / 吴政世 / 真理翰 /..
导演:吴贤钟 / 朴才范
更新:2023-08-04 10:40
简介:对于习惯看英美的律政剧的人来说,对韩国的律政剧实在是不好评价。 他们的爱情戏的确拍得唯美细腻,但是其它的剧种,真是少有特别出彩的。 偶有一部,也是搭着“某剧种”的列车,上演爱情。 这一次,是金明民来做男主角,这个大叔向来会接戏,权且相信一回?! 估计很多人都是这么想的。当然,我也是。 废话这么多,省略了去罢~~~ 直接来了~~ -------------------------------- -------------------------------- EP01-02 恶之源 在百度的概括里,改过迁善就是去恶就善的意思。 正剧伊始,就用滂沱大雨下的黑伞来拉开序幕。 天空乌云密布,大雨倾盆,白色挽帐上的“谨吊”令人生出无限悲痛。黑伞下芸芸众生,似乎不堪负荷。整个画面黑暗压抑,就像是挣扎的人生,沉重,痛楚。 导演用这样一组镜头,在适逢韩国正值“岁月号”船殇举国哀痛之际,既为切本剧之题,又是为“岁月号”上逝去的那群年轻的生命作深切地哀悼之意。 同时,剧的开篇案例,采用了一个最能代表民族价值取向的法律案件来启幕――二战日据时期,朝鲜(未分治前)被强制奴役到日本的劳工赔偿纠纷案的庭审过程来呈现人性跟法的博弈。 在这场精彩纷呈的法庭辩论中,没有向来激愤的韩民众的示威游行等喧嚣的行动,没有大群的百姓坐在下面听审以示对历史的尊重,也没有做作的青年在下面愤懑来宣扬大韩民国令人烦腻的爱国主义。 坐在旁听席上的,代表着原告身份的,仅是一群“面目狰狞”的受伤老人。 这些在众人面前颇显得局促窘迫的老人们,是一群行将死去的人,他们是活着的被欺凌被奴役的历史见证。 法庭之上,沉着冷静的律师、端坐在高椅上的一脸正色的法官、其它年轻的媒体记者,所有人的脸上都是一副庄严的神情――气氛有如即吹爆压抑的气球。凸现善恶两端的,是隐藏在法律条款背后的人性。 这样的一部剧,为何叫改过迁善,在作剧情评述前,我们来看编剧想表达什么。 先来理一理第一个案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本剧第一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端坐在旁听席的那群老人,就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 直白地说,一个案例就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判定。而法律关系是由主体(我们所说的原被告)、客体(就是诉讼请求)和内容(现在的状态)三个要素构成。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有自然人跟法人之分。自然人这个我们都知道,就是人。而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而言的,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通常而言就是公司或是单位。 通常而言,原告就是起诉去告别人的人,他们在法庭上坐在原告席上。 如果有一群人起诉的对象相同,法院在立案时就会将他们合并成一个主体,在法律行为中统一行动(统一起诉,统一审理判决。) 他们在法律术语上被称为共同诉讼主体,共同诉讼主体多是直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处理相关法律行为(比如写起诉状,在法庭审理中代为辩论,调解等等~~)。 本案中众多老人提起的诉讼就是共同诉讼。 而被告,就是被原告起诉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人。 第一个案例中,被告是原日本山田制铁即现在的日本第一钢铁公司。 这样的公司在民商法中被称为法人,他们不是实体的自然人。 通常情况下,公司主要负责人被称为法人代表,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工商营业证上注名的那个自然人。 公司按注册资本的多少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男主金锡胄是代理日本第一制铁公司的律师,我们看他跟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他们所争论的内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客体――即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原被告在法庭上辩论的内容即法律事实,在本剧中,原被告辩论的内容可总结为两个要点: 一,原告是否是被强制奴役去日本做工? 二,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在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影像资料并描述中,我们看到原告提出的事实是:日据时期,被告前山田制铁公司的负责人(法人代表),也即是在韩国招工责任人(剧中被称为募集负责人)。 他承诺朝鲜民工去日本做工,将提供宿舍、食物,人身安全保障和工资薪酬。 但工人到日本后,工作时刻有生命危险――向火炉里倒石炭极易引起爆炸;工人因爆炸而受伤后,日企方以受伤劳工受伤不能工作,亦不支付工资强制驱逐。 没受伤的工人不得离开,因为存折印章由舍监管理,无钱无法买船票回家。 如果有逃跑,抓回来将严惩。此行为是强制奴役的行为。 现战争结束,被告的公司由原山田制铁更名为日本制铁公司。但是法人代表未变,企业主体也一直存在,企业本身一脉相承,虽然更名,但仍为同一法人。 故原告认为,应对二战时期的强制奴役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赔偿。 男主金锡胄作为被告代理人作出的答辩,他承认强制奴役行为是事实,但认为被告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理由有二: 一是进行强制行为的人是日本国家,钢铁公司只是听从了国家的号召进行的行动,其行为后果自然应该由国家负责而不是钢铁公司。 公司战后进行了重组更名,且没有继承原公司的资产,故现企业已非原来的企业。 所以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赔偿自然不成立。 二是被告的法人即企业所在地、资金所在地都在日本,所以法律适用上应以日本法为准。 日本法院已判决原告败诉,所以原告再在韩国的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无效的诉讼。 他的答辩环环相扣,滴水不漏,令人找不到任何瑕疵。 他的话音刚落,就激起众人们一片嘘声。 有激动的老者站起来:政府组织我们进行(取证,起诉)进行了24年,我们这批90岁以上的人从原来的48人死得还剩下10几人,难道非要等我们都死完了,这段历史被掩盖起来才好?! 老人的言行因扰乱了正常审理秩序,被法警架走。 在这个过程中,镜头给了男主眼神一个大特写――眼神鄙睨,嘴角上扬――他对原告充满蔑视鄙弃。 二战期间,日本对东南亚各国人民犯下了惨无人道的罪行,是每一个受害国民众、一个民族永应被铭记的耻辱,作为一个知识分子,这是最基本的是非观。 行将死去的老人们艰难地提起跨国诉讼,争取自己的权利,要求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其意义决不仅仅是为了拿回多少赔偿金,也不仅仅是为了申张自己的正义,他们行为的意义,更多地教育了自己的后代,落后将被欺凌,忘记历史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 但是,男主对这样一个常人都会同情的弱势群体――既是老人,又是战争受害者,他神态流露出他所秉持的态度是蔑视鄙弃的,对这些自己的先辈们,在弱肉强食的秩序中被践踏欺凌,他没有对他们生出同情怜悯之心。 换言之,他对民族正义这样的大是大非,他知道应该持什么态度,但却真实地表现了自己的漠视,自己的冷酷,甚至某种意义上的残忍。 他的表现不仅只是对委托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也是对恶之行为“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辩驳,同时,更是一种对自己国家、民族、祖宗的忘本。 恶人不必是直接施恶者,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者更可恨。 事实上,编剧抨击的并非是他为日本辩护这件事,而是他的态度,他对弱者权利公平追求的鄙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的颠倒。 他的法律知识只是他追求金钱利益的工具,他的伦理道德是建立在金钱至上的。 这样的心理态度上的过,不仅是一种行为上的过失,更是一种需要从良心上反省的过错。 在编剧看来,有这样的心理态度的人,是恶的。 所以在开篇之初,编剧就用这样一个案例作为开头,立意明确地提出了他眼里的善的标准,即维护民族正义,维护普通平民百姓的公平,才是真正的法律从业者的应有的善。 这部号称韩国首部律政正剧的影视,直接用“改过迁善”这样一个极有旗帜性的标题,编导的心思不言而喻――借一个被物欲望蒙住眼睛的顶级律师,在因事故失忆后去恶从善,跟不正义的律师事务所斗争,从而保护自己及其他弱势群体权益的故事来针砭时弊。 他用男主虽深谙法律,老于世故,但是价值观扭曲来白描他的从善之旅的艰难,剧中穿插法律、道德、伦理讨论,通过各种案例来凸现法律跟人性的冲突,来反省韩国在近代发展中的价值观,叩问韩国的司法体制中的弊端。 剧里,编剧试图通过各种不同的案例来告诉人们,法是人的创造物,是人性发展的产物。人性,才是立法司法根本的依据,根据人的本性,立法者才可以制定出既合理又合情的法律,司法者才能窥见繁杂的法律条文背后人性深刻的理解。 而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永远只能是相对的正义,力图达到的某种秩序的平衡。法律是制度约束,而真正能促使公正实现的,更多的需要道德,即依靠的是人性,人的自我约束。 编导意欲通过电视剧来引导国民向善;只有人性本真、善,才能真正国强民富,国家少天灾人祸,族群成为被神庇佑之族。 法庭呈现的这段情景,是一段真实的史实。 鉴于本案是律政剧――换言之是专业题材剧;我评剧向来都有提前“做功课”的习惯,所以,会把牵涉到剧中的历史典故、法律渊源、术语作一些简单直白的介绍。 如果不喜欢这种科普内容,请自动略过~~ 历史链接: 日本殖民统治期间的韩国受害者超过100万人,韩国民间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韩日在1965年签署了解决战后赔偿问题的协定,日本向韩国政府支付了5亿美元,其中3亿美元为赔偿金,两亿美元为经济合作资金。另外还向民间人士支付了3亿美元赔偿。 1965年,韩国经济开始起飞,国内急需资金。 当时掌权的军政府(总统朴正熙――现总统朴瑾惠的父亲。)出于美日韩战略联盟的考虑,在没有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同意了赔偿金额。 当时韩国的外汇储备只有1.3亿美元,日本的外汇储备也只有18亿美元。日方以为8亿美元足以“了断”日韩恩怨。 韩民众认为,这8亿美元根本就弥补不了殖民统治带给韩国的直接经济损失,更不用说间接的损失了。 同时,他们认为,日本对韩国的赔偿中没有包括对韩国慰安妇和强征韩国劳工的赔偿,因此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 在此之后,韩国不断提起对日战后赔偿诉讼。 剧集开庭的第一个庭审,来源于真实事件。这件真实的判例,这宗案例被称为韩国的战后赔偿诉讼的里程碑。 下面援引一则真实新闻链接: 日法院二审判韩国被掳劳工向日政府索赔案胜诉 2005年1月20日综合路透社:日本广岛高等法院1月19日下达二审判决。 审判长西岛幸夫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勒令政府向40名被抢掳至日本的韩国劳工每人支付12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8.23万元)赔偿。 韩国人李根睦(78岁)等40人起诉日本政府和三菱重工等企业,指控其在太平洋战争期间,从朝鲜半岛强掳他们到广岛原三菱重工工厂工作,并导致他们随后遭到原子弹爆炸袭击,要求得到总额4.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3000万元)的损害赔偿以及所欠工资。 1999年日本低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月19日,广岛高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要求日本政府向40名原告每人支付120万日元赔偿。 日本共同社指出,二战期间,有大约2800名韩国人被日本强行带到广岛务工,其中许多人成为广岛原子弹爆炸的受害者。 数万名来自朝鲜半岛和中国的人被日本强掳,到日本的工厂和矿山充当劳工,他们得到的报酬十分微薄甚至没有报酬,成为让日本战争机器运转的工具。 此前,已经有数十起起诉日本政府和公司的战争赔偿案,但是,大多数都被日本法院驳回。 在庭审完毕后,有个日本公司负责人跟金锡胄的握手的镜头。 日本第一钢铁制造公司相关负责人跟男主金锡胄在一审尚未判决之时的握手,这个直接就是为后面二人可能的对薄公堂埋下伏笔。 因为根据法律适用原则,韩国的审判依据日本判决,日本判决日企应予以赔偿,那么韩国的赔偿案必然是原告胜诉。 那么,后面极可能会呈现男主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力证日本战争赔偿的必要性,表现一种人性上的忏悔,来呼应他在剧集之初的恶。 同时,又用两人的再次握手,来呈现两国人民,特别是日本对历史的态度。 另外,补充一点关于战争赔偿诉讼的常识: 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截止2006年10月止,向日本法庭提出的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已达 77件,其中以中国大陆方面23件,台湾和香港方面近10件,韩国及在日韩国人的诉讼约30件,其余的则分布在菲律宾、美国、英国、荷兰等一些国家。 最早的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是由在日本的韩国人1977年提出来的,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诉讼最早是在1995年提出的。 这些诉讼的对象(被告)大部分是日本政府和日本的企业,也有个别的诉讼对象是个人。 据日本的司法制度,战争赔偿诉讼一般需要经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三级审理。上述77件诉讼案由于提出的时间及审理时间的种种差异,目前在三级法院都有审理,判决结果多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有人会问了,为什么会有战争伤害的诉讼?战争结束之际怎么没有订立要求战争赔偿的条约? 二战后,由美国主持的对日本的审判中免除了天皇的战争责任――这意即免除了日本国应承担的战争责任。 除东条英机等少数几个将领因直接下达屠杀命令被军事法庭作了处罚外,日本国仅只承受了道义上的谴责,既未在战争责任分配上承担主要过错,也未对受害国的国民从经济上作出赔偿。 事实上,免除天皇的战争责任,不是天皇没有责任,而主要是美国出于占领日本的政治性考虑。当时,美国对日本军队的这些罪行是进行了调查的,而且积累了一定的证据。 1946年1月25日,驻日本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给美国陆军总参谋长艾森豪威尔的电报中曾说:“一旦将天皇作为战犯起诉,我们的占领政策必须做相当大的调整,为了对付日本的游击队,至少需要100万军队和几十万行政官员,并且要建立战时的补给体制”。 所以,美国出于自身的利益,在获取了重要的情报资料后,将揭露日本战争罪行的追究压制了下来。 在之后的东京审判中,日本在侵略战争中违背国际公约进行生物战(细菌战)和化学战(毒气战)的行为,也被有意地掩盖了。 至到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资料的解密和历史研究的进展而逐渐被揭露出来。 而日本的战后赔偿是依据旧金山和约来执行的。 不过,旧金山和约是在冷战的局面下进行的。当时,由于美国迫切需要日本成为与苏联对抗的忠实的同盟国,发挥其在冷战形势下的经济军事作用,所以改变了原来准备制裁日本的政策,一手操纵对日讲和谈判。 结果,最大的战争受害国中国及朝鲜(1945年日本投降时,朝鲜还未被分立成现在的朝鲜跟韩国两个国家。)没有被邀请参与讲和会议,许多亚洲国家或者没有参加,或者参加了但没有批准和约。 所以旧金山和约其实是只是日本同欧美各国签订的和约,日本在亚洲实际只与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订立过赔偿协定。 日本同亚洲许多战争被害国的战后处理实际没有完成。 在当时,战争受害国因经济基础本就薄弱,在遭受了多年的殖民主义统治压迫后,经济十分落后,长期的战争,资源也受到破坏,人民生活处于困难之中,急需快速摆脱贫困。 在东西方冷战的局面下,大部分遭受侵略的国家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不得不考虑来自美国的经济援助,所以容忍了美国对日本的包庇,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的请求权。 另外,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基本人权意识的建立都需要时间,此原因也导致受害国的国民尊严在战后并未得到尊重回复。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们的呼声没有发表的机会。 可是,正因为当时没有确定日本的责任,所以现在日本官方的态度是不承认二战时对东南亚各国的侵略伤害行为,特别是在历史教科书上更是歪曲历史。 对于各国提起的诉讼,日本法院也基本都是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来处理。 冷战结束后,很多主权国家主权和人权意识都有明显的强化。对战争被害的追究出现了新的局面。 另一方面,不彻底的战后审判和片面的讲和条约,掩盖了日本社会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反省。 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不断否认侵略战争责任,从而激起了曾受日本侵略伤害国国民的义愤。 于是,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与谢罪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对日提起战后赔偿诉讼开始进行。 如同我们在剧中所见,在战后赔偿诉讼中,日本法院对部分历史事实开始在逐步承认。 要知道,日本侵略他国的行为,在我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由法庭在法律上予以承认,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如果否认历史事实,就很难进行诉讼的下一步,想要认定日本政府为被告,并要求承担的责任则根本无法进行。 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日本法院有些判决中尽管也承认了历史事实,但是并没有认定被告(主要是日本政府)的责任。 而对赔偿要求的认定,亦是最困难的。到目前为止,许多战争赔偿诉讼在日本的法庭上都遇到了法理上的障碍,主要是“国家无答责”和“时效”两个问题。 “国家无答责”的原则即国家对于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包括战争中的伤害可不负责任。 所以日本法庭在对战争受害诉讼进行判决的时候,常以当时的行为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赔偿要求。 同时,日本法庭在审判时常运用日本民法,即原告的权利在经过一定的时间(20年)后就会消灭。 而中国原告的赔偿要求多数是针对20年以前的伤害,因此在形式上是过了时效期为由来作判决。 历史本来就是以自己为中心舞台来书定的,每个民族或是国家都一样。但是,所有的历史,必然都影响着后人对自己身份的认定。 战争赔偿诉讼,可以使战后出生的日本人从没有战争责任的思想障碍中解放出来,促使他们冷静地看待历史事实,对原来进行战争的国家体制进行反省,从而对军国主义思想起着防微杜渐的作用。 同时,让被害者从战争赔偿诉讼中得到经济补偿,得到人格上的尊重,从而弥补伤痕,面向新生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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