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英国于1876年设立了“常任上诉贵族(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法律贵族(Law Lords)”,专门册封一些法律人士为贵族,使他们进入上议院,方便上议院履行司法职能;1958年又设立了终身贵族(Life Peers),不限制受爵者的背景。这两种爵位都是只及己身,后代不能继承。
5.苏格兰的司法院参议官(Senators of the College of Justice)。苏格兰有自己一套独特的司法体系,司法院(College of Justice)大约相当于苏格兰的最高法院,司法院的法官称为参议官(Senator)。这些法官在成为参议官后,每个人都获得一个勋爵的头衔,比如法官柯林·萨瑟兰(Colin Sutherland)在成为司法院参议官后获得卡洛威勋爵(Lord Carloway)的头衔。这个头衔也是终身享受的,在法官退休后还继续保留。但是要注意,这种勋爵是纯粹的称号,不包含任何身份、等级上的意义,不是贵族(peers),也不被视为贵族体系的成员。
而还有一种用法则来自于Grand Prince。 Grand Prince是个起源于东欧的概念。在中世纪那些东欧国家的君主最初都被翻译成king,但后来发现这种对应不够精确,那些国家的体系相对西欧封建国家显得更为松散。于是 grand prince就被用来称呼这些国家的君主。而在英语和法语中,grand prince通常被不严谨地直接用grand duke代替了。尽管那些被称为grand prince的君主在斯拉夫或波罗地海语中的头衔其实更接近于king,而非grand duke。所以在中文翻译中,我们都常听到莫斯科大公,芬兰大公等等,实际上正确的叫法应该是Grand Prince of Moscow和Grand Prince of Finland。 英语中grand duke可以称呼那些西欧大公国国君,也可以称呼一些东欧国家的国君,看上去区别不大,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来源。
Grand Prince最初作为国主的称谓,后来随着国君们获得了更高级别的称号,如tzar,grand prince(grand duke)也就被用来赐给王室成员。就像中国有了皇帝,王就贬值了,archduke也是如此啊。 故而grand duke/duchess的另一种用法就是称呼那些东欧王国国君的子女,也就相当于其他国家的“王子”的称谓,典型的像用于称俄国沙皇的子女。另外沙皇子女原先还有另一种称谓:Tsarevich和Tsarevna,不过这种称呼被彼得一世废除了。
这里有几个典型的例子,列支敦士登在中文里被称为公国,国主被称为“亲王”,而在英文中则称为prince of Liechtenstein,让人感觉莫名其妙。如果看德语就明白了:Fürst von Liechtenstein。(侯爵)
另一个更清晰的例子是英国王太子的称号Prince of Wales,在德语中被称为Fürst von Wales,而不是Prinz von Wales,但可以称他为Prinz Charles。至于为何用Fürst,我认为一方面的原因是用Fürst来强调领土概念,另一方面,prince of wales是爱德华一世征服威尔士后获得的一个外来称号,之前威尔士是有自己的国君的,用Fürst来对应没有问题。